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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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251號聲請人 郭淑卿 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
陳柏任 律師相對人 黃阿隨 關係人 郭璧瑩
黃翊茗 住屏東縣○○鄉○○村○○街0段0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黃阿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郭淑卿、 黃阿金 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共同輔助人。
三、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郭淑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黃阿隨之女。相對人因患有失智症,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黃翊茗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但如經精神鑑定結果,認相對人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僅達欠缺或不足之程度,則聲請法院變更為輔助宣告,並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因失智症合併精神症狀之影響,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皆顯有不足,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及關係人黃阿金為受輔助宣告人黃阿隨之輔助人,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一)民事監護宣告聲請狀。
(二)維新醫療社團法人臺中維新醫院診斷證明書。
(三)親屬系統表。
(四)戶籍謄本。
(五)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及會同開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
(六)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110年6月2日中仁靜醫字第203號函暨所附之成年監護鑑定書簡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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