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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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82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蘇居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9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分2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07月25日止累計192,658元未給付,(其中28,782元為本金,163,87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823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居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8782││7月26日││算之違約金│││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