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09號上訴人童話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愛嬌 以上上訴人與家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1509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萬7,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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