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3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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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3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QUYET(中文名:阮文決)選任辯護人 鐘育儒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270、1271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NGUYENVANQUYET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1、3、6、7、9、10、14、15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2、4、5、8、11、12、13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NGUYENVANQUYET分別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共犯(均另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190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所有或管領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得逞。嗣為警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二所示之地點,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NGUYENVANQUYET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BUIDINHTRI(中文名: 裴庭 志)、DINHNGOCTHANG(中文名: 丁玉勝 )、NGUYENTIENHIEU(中文名: 阮進孝 )、NGUYENVANHANH(中文名: 阮文幸 )、NGO
DUCTRUNG(中文名: 吳氏忠 )、 張秀芳 於警詢、偵查、本院另案審理時之證述。
(三)證人即被害人 許有義 、 王水發 、 黃進益 、 蔡春波 、 朱正成 、 江秀珠 、 周宏 、 張禾輝 、 張春貴 、 范有量 、 賴仁 國、 林炳熙 、 莊庚申 、證人即告訴人王 明聰 、證人 張氏金鮮 、 阮氏蓓賢 、NGUYENTHIVAN(中文名: 阮思雲 )、 陳富美 、 張金福 、 古智仁 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現場及贓證物照片、路線圖、鴻大電鍍廠監視器翻拍畫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採證照片、偵辦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機車照片、汽車委賣合約書、切結書、收據、估價單、扣押物品附錄表、通聯紀錄、偵查報告等件。
(五)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為各次竊盜犯行,願受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1、3、6、7、
9、10、14、15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如附表一編號2、4、5、8、11、
12、13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第40條之2第1項、第9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10條之3第1項。
四、附記事項:
(一)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部分,起訴意旨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惟此部分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本院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部分,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此部分犯行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嫌,尚有未合,惟此僅為加重條件之增減,屬單純一罪,亦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且業據檢察官當庭補充,均附此敘明。
(二)另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該條文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後,舊法剝奪被告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被告,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二)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增訂第38條之1條文,其中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同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
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是刑法雖就沒收部分有所修正,然揆諸前開條文,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104年12月17日修正、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0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次修法於修正總說明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堪認沒收已非從刑,附此敘明。
(四)查被告係越南籍,為外國人,有其護照內頁影本在卷可稽(參105年度偵緝字第1270號偵查卷第71頁)。其在我國境內犯罪,且就本案犯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不宜任令被告在我國境內繼續居留,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於其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犯罪時間│被害人│共犯│犯罪方法│犯罪所得│主文││號├──────┤│││││││犯罪地點││││││├─┼──────┼───┼────┼────────────┼─────┼────────────┤│1│101年4月5日│許有義│丁玉勝、│推由阮進孝騎乘機車搭載裴│已尋獲並發│阮文決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凌晨0時40分││阮進孝、│ 庭志 至左列地點後,由裴庭│還被害人│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許││阮文幸、│志徒手竊取許有義所有車牌││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裴庭志 、│號碼J6-0318號(起訴書誤│││││臺中市大雅區││吳氏忠│載為J6-0138號)自用小客│││││神林路1段170│││貨車得逞。│││││巷內某處││││││├─┼──────┼───┼────┼────────────┼─────┼────────────┤│2│101年4月5日│王水發│丁玉勝、│阮文決、裴庭志、丁玉勝、│5000元│阮文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凌晨1時4分││阮進孝、│阮進孝、阮文幸、吳氏忠共││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許││阮文幸、│同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裴庭志、│破壞剪刀等工具,毀壞踰越││編號16至29、34至37、40至│││臺中市大雅區││吳氏忠│左列工廠屬安全設備之鐵窗││4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神林路1段246│││進入後,戴手套及持手電筒││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巷3號「鴻大│││竊取王水發所管領之鎳架約││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電鍍企業股份│││800公斤、銅板約1640公斤││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有限公司」│││得逞,並使用如編號1所示││。││││││之自用小客貨車搬運贓物。│││├─┼──────┼───┼────┼────────────┼─────┼────────────┤│3│101年4月下旬│黃進益│丁玉勝、│推由阮文決與某真實姓名年│已尋獲並發│阮文決共同竊盜,處有期徒││├──────┤│裴庭志、│籍不詳之成年人騎乘機車至│還被害人│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中市大里區││吳氏忠、│左列地點後,2人共同徒手││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新路131號││某姓名年│竊取黃進益所有車牌號碼00│││││旁││籍不詳之│-3967號自用小貨車得逞。│││││││成年人││││├─┼──────┼───┼────┼────────────┼─────┼────────────┤│4│101年4月30日│蔡春波│丁玉勝、│阮文決、裴庭志、丁玉勝、│5000元│阮文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凌晨1時18分││裴庭志、│吳氏忠共同持客觀上足供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許││吳氏忠│器使用之破壞剪刀等工具,││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毀壞踰越左列工廠屬安全設││編號16至29、40至49所示之│││臺中市大里區│││備之鐵皮牆進入後,戴手套││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仁美路159巷│││竊取蔡春波所管領之鎳板約││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38號「亮新企│││1312公斤、鈦籃71個、銅架││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業股份有限公│││59個得逞,並使用如編號3││收時,追徵其價額。│││司」│││所示之自用小貨車搬運贓物││││││││。│││├─┼──────┼───┼────┼────────────┼─────┼────────────┤│5│101年5月1日│ 王明聰 │丁玉勝、│阮文決、裴庭志、丁玉勝、│5000元│阮文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凌晨3時許││阮進孝、│阮進孝、阮文幸、吳氏忠共││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阮文幸、│同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臺中市大雅區││裴庭志、│鐵鉗等工具,毀壞踰越左列││編號16至29、34至37、40至│││神林路1段9巷││吳氏忠│電鍍廠屬安全設備之烤漆浪││4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12號「 秋豐 電│││板牆進入後,戴手套竊取王││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鍍企業股份有│││明聰所管領之鎳板約1700公││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限公司」│││斤得逞。││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01年5月19日│朱正成│裴庭志、│推由阮文決與某真實姓名年│已尋獲並發│阮文決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凌晨2時3分許││某真實姓│籍不詳之成年人騎乘機車至│還被害人│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名年籍不│左列地點後,2人共同徒手││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中市潭子區││詳之成年│竊取朱正成所有車牌號碼00│││││光陽路82巷口││人│-5388號自用小客貨車得逞││││││││。│││├─┼──────┼───┼────┼────────────┼─────┼────────────┤│7│101年5月19日│江秀珠│裴庭志│阮文決、裴庭志戴手套以不│5000元│阮文決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凌晨5時30分│││詳方式進入左列工廠後,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許│││同徒手竊取江秀珠所管領青││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銅板25個、鎳板70個、銅吊││如附表二編號29、49所示之│││臺中市潭子區│││鉤45個、鈦籃95個等得逞,││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中山路3段287│││並使用如編號6所示之自用││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巷9弄168號「│││小客貨車搬運贓物。││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朝崧 電鍍企業│││││額。│││股份有限公司││││││││」││││││├─┼──────┼───┼────┼────────────┼─────┼────────────┤│8│101年5月22日│周宏│丁玉勝、│推由阮文決與某真實姓名年│已尋獲並發│阮文決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凌晨0時52分││阮文幸、│籍不詳之成年人騎乘機車至│還被害人│處有期徒刑柒月。│││許││裴庭志、│左列地點後,共同持客觀上││││├──────┤│吳氏忠、│足供兇器使用之T字起子,│││││臺中市神岡區││某真實姓│以破壞車門鎖後啟動引擎之│││││民族路43之19││名年籍不│方式,竊取周宏所有車牌號│││││號前││詳之成年│碼OG-2408號自用小貨車得│││││││人│逞。│││├─┼──────┼───┼────┼────────────┼─────┼────────────┤│9│101年5月22日│王明聰│裴庭志、│阮文決、裴庭志、丁玉勝、││阮文決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凌晨2時許││丁玉勝、│阮文幸、吳氏忠以不詳方式││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阮文幸、│進入左列工廠內,著手欲搬││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臺中市大雅區││吳氏忠│運竊取鎳板時,為鄰居發現││折算壹日。│││神林路1段9巷│││報警而逃離現場,致未能得│││││12號「秋豐電│││逞。│││││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101年5月27至│張禾輝│吳氏忠、│推由阮文決與某真實姓名年│已尋獲並發│阮文決共同竊盜,處有期徒│││28日間某時許│(原名│某真實姓│籍不詳之成年人騎乘機車至│還被害人│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張王 │名年籍不│左列地點後,2人共同徒手││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中市北屯區│輝)│詳之成年│竊取張禾輝所有車牌號碼00│││││太順路212號││人│-0501號自用小貨車得逞。│││││前││││││├─┼──────┼───┼────┼────────────┼─────┼────────────┤│11│101年5月28日│張春貴│吳氏忠│阮文決、吳氏忠踰越左列工│5000元│阮文決共同踰越安全設備竊│││凌晨某時許│││廠後方屬安全設備之圍牆進││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入後,戴手套竊取張春貴所││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之物沒│││臺中市太平區│││管領之鎳板2000公斤、鈦籃││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永平路2段476│││內鎳板8000公斤、鈦籃200││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巷93號「永達│││個、鈦籃布400只得逞,並││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電鍍企業股份│││使用如編號10所示之自用小││,追徵其價額。│││有限公司」│││貨車搬運贓物。│││├─┼──────┼───┼────┼────────────┼─────┼────────────┤│12│101年6月2日│范有量│阮文幸、│推由阮文決與某真實姓名年│已尋獲並發│阮文決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凌晨某時許││裴庭志、│籍不詳之成年人騎乘機車至│還被害人│處有期徒刑柒月。││├──────┤│姓名年籍│左列地點後,共同持客觀上│││││臺中市大里區││不詳之人│足供兇器使用之T字起子,│││││仁化路與 至善 │││以破壞車門鎖後啟動引擎之│││││路口│││方式,竊取范有量所有車牌││││││││號碼OY-9568號自用小貨車││││││││得逞。│││├─┼──────┼───┼────┼────────────┼─────┼────────────┤│13│101年6月2日│ 賴仁國 │阮文幸、│阮文決、裴庭志、阮文幸戴│5000元│阮文決結夥三人以上踰越門│││凌晨2時12分││裴庭志│手套由左列工廠後方門縫處││扇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許│││進入後,共同徒手竊取賴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9、49所││├──────┤││國所管領之鎳板、鈦籃約75││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臺中市太平區│││個得逞,並使用如編號12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 光德路 239號│││示之自用小貨車搬運贓物。││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祥輝工業社│││││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電鍍工廠││││││├─┼──────┼───┼────┼────────────┼─────┼────────────┤│14│101年6月5日│林炳熙│阮進孝│阮文決、阮進孝騎乘阮進孝│已尋獲並發│阮文決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凌晨0時52分│││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還被害人│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許│││普通重機車抵達後,共同徒││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手竊取林炳熙所有車牌號碼│││││臺中市神岡區│││PC-4101號自用小客貨車得│││││神岡路12號前│││逞。│││││││││││││││││││├─┼──────┼───┼────┼────────────┼─────┼────────────┤│15│101年5月4日│莊庚申│真實姓名│阮文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已尋獲並發│阮文決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凌晨2時55分││年籍不詳│、綽號「爛馬」之成年男子│還被害人│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許││、綽號「│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爛馬」之│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左列地點│││││臺中市大雅區││成年男子│後,由阮文決負責把風,「│││││雅環路2段2巷│││爛馬」則徒手竊取莊庚申所│││││25號對面│││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得逞。│││││││││││└─┴──────┴───┴────┴────────────┴─────┴────────────┘附表二:(時間:民國)┌─┬─────┬───────────────────────┬───┐│編│扣案時間│扣案物│所有人││號├─────┤│持有人│││扣案地點│││├─┼─────┼───────────────────────┼───┤│1│101年6月28│匯款單(水單)7張│丁玉勝│├─┤日上午10時├───────────────────────┤││2│許│NOKIA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臺中市沙鹿├───────────────────────┤│○○○區○○路42│NOKIA黑色行動電話2支││├─┤號(清泉國├───────────────────────┤││4│際機場)│三星粉紅色行動電話1支││├─┤├───────────────────────┤││5││三星黑色行動電話1支││├─┤├───────────────────────┤││6││HTC灰色行動電話1支││├─┤├───────────────────────┤││7││HTC白色行動電話1支││├─┼─────┼───────────────────────┼───┤│8│101年6月28│SAMSUNG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阮文操 │││日下午3時5│)││├─┤0分許├───────────────────────┼───┤│9├─────┤SONYERICSSON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吳氏忠│││臺中市龍井│SIM卡1張)││○○○區○○○路├───────────────────────┤││10│東園巷1弄│NOKIA行動電話1支││├─┤52之1號308├───────────────────────┼───┤│11│室│NOKIA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阮文幸││││││├─┤├───────────────────────┤││12││HTC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3││NOKIA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裴庭志│├─┤├───────────────────────┼───┤│14││NOKIA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阮友娥 │├─┤├───────────────────────┼───┤│15││NOKIA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阮文幸│├─┤├───────────────────────┤││16││T字板手2支││├─┤├───────────────────────┤││17││強力吸盤1個││├─┤├───────────────────────┤││18││玻璃切割器2支││├─┤├───────────────────────┼───┤│19││Y字板手1支│阮文幸│├─┤├───────────────────────┤丁玉勝││20││板手9支│吳氏忠│├─┤├───────────────────────┤阮友娥││21││十字起子1組│阮文操│├─┤├───────────────────────┤裴庭志││22││老虎鉗2支││├─┤├───────────────────────┤││23││破壞剪2支││├─┤├───────────────────────┤││24││手電筒2支││├─┤├───────────────────────┤││25││T字起子2支││├─┤├───────────────────────┤││26││美工刀3支││├─┤├───────────────────────┤││27││美工刀刀片2把││├─┤├───────────────────────┤││28││大榔頭1支││├─┤├───────────────────────┤││29││手套1捆││├─┤├───────────────────────┤││30││疑似作案用褲子1條││├─┼─────┼───────────────────────┼───┤│31│101年6月28│iPhone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0號)│阮進孝│├─┤日下午3時4├───────────────────────┤││32│0分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33│臺中市大雅│安全帽2頂││○○○區○○路1├───────────────────────┤││34│段57號(大│T型起子(破壞鎖)1支││├─┤千駕訓班)├───────────────────────┤││35││活動板手1支││├─┤├───────────────────────┤││36││T型梅花板手1支││├─┤├───────────────────────┤││37││手電筒1支││├─┼─────┼───────────────────────┤││38│101年6月28│NOKIA黑色行動電話1支││├─┤日下午4時├───────────────────────┤││39│30分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臺中市龍井││○○○區○○○路│││││東園巷1弄│││││52之1號302│││││室│││├─┼─────┼───────────────────────┼───┤│40│101年7月18│巨型油壓剪2支│裴庭志│├─┤日上午10時├───────────────────────┤││41│51分許│鋸齒刀2支││├─┼─────┼───────────────────────┤││42│臺中市臺中│榔頭1支││├─┤港路3段與├───────────────────────┤││43│國際街口上│板手12支││├─┤方200公尺├───────────────────────┤││44│處│破壞剪2支││├─┤├───────────────────────┤││45││剪刀4支││├─┤├───────────────────────┤││46││手電筒2支││├─┤├───────────────────────┤││47││美工刀5支││├─┤├───────────────────────┤││48││膠帶1捲││├─┤├───────────────────────┤││49││工業用手套1袋││├─┤├───────────────────────┤││50││安全帽1頂││├─┤├───────────────────────┤││51││匯款單5張││├─┼─────┼───────────────────────┼───┤│52│101年6月30│估價複寫簿3本│張秀芳│├─┤日上午9時├───────────────────────┤││53│50分許│二聯複寫估價單1本││├─┼─────┼───────────────────────┤││54│臺中市太平│筆記本1本││○○○區○○路1├───────────────────────┤││55│段30號│保全監視器主機1臺││├─┤├───────────────────────┤││56││詰隆資源回收秤量傳票1張││├─┤├───────────────────────┤││57││鎳板21公斤││├─┤├───────────────────────┤││58││鎳板468.5公斤││├─┤├───────────────────────┤││59││電線剝皮機1臺││├─┤├───────────────────────┤││60││剪裁機1臺││├─┼─────┼───────────────────────┤││61│101年6月30│筆記本①1本││├─┤日上午10時├───────────────────────┤││62│30分許│筆記本②1本││├─┼─────┼───────────────────────┤││63│臺中市大里│筆記本③1本││○○○區○○路├───────────────────────┤││64│160巷168號│太平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65││太平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66││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67││陞記行名片1張││├─┤├───────────────────────┤││68││CHT黑色行動電話1支(無SIM卡)││├─┤├───────────────────────┤││69││SIM卡1張││├─┼─────┼───────────────────────┤││70│101年6月30│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日上午7時│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共2張)││├─┤30分許├───────────────────────┤││71├─────┤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彰化縣鹿港│0000000000號SIM卡1張)│○○○鎮○○路80│││││之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