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01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201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吳昶毅
被   告  王濟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經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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