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邱玉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龍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明一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2年6月10日之依據(為何是依最後繳款日起息,而非最近欠繳款日或最近結帳日或轉入催收期日?)。又92年6月10日時,欠繳之總金額是否已達新臺幣31,494元?併提出相關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