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1月16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7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242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