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21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25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022號)判處拘役35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