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0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錦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黃碧水 告訴被告吳錦文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6年8月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上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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