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69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鄭有諒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蔣克復 為在台單身榮民,依靠微薄就養金度日,聲請人依法對退除役官兵生活有管理權限,因相對人於民國103年2月2日跌倒送醫,現無意識,為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請求依民法第1110、1111條規定聲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等語。
二、查本件相對人蔣克復未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有蔣克復戶籍謄本可查,聲請人聲請為蔣克復選定監護人,尚乏所據。經本院闡明是否改聲請監護宣告,聲請人告知蔣克復已死亡,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蔣克復除戶謄本資料在卷可稽,則本件聲請選定相對人之監護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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