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 林芸竹 (原名 林燕秋 )代理人 郭振茂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13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34×10=4,080。│├──┼────────────────────────┤│2│聲請人就債務發生之原因,表示係因分擔家計且為前配│││偶簡○○償還債務,導致累積鉅額債務云云,是請說明│││其為簡○○清償債務之數額為何?可有相關證明。又聲│││請人是否向簡○○請求清償或對其進行訴訟上請求?如│││是,進行之情形為何?如否,未對其主張權利之原因為│││何?│├──┼────────────────────────┤│3│請陳報聲請人及簡○○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轉帳證明、│││薪資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聲請人之工作情│││形為何?(包括工作之內容、每月工作天數、每日工作│││時數、任職單位負責人與其是否有親戚關係等資訊)│├──┼────────────────────────┤│4│請提出包括聲請人父親林○○、兄長林○○等家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提出其分擔房租│││、水電瓦斯費、有線電視費等支出之證明文件。(包括│││房屋租賃契約書、支付前開費用之單據、繳款紀錄等)│├──┼────────────────────────┤│5│請表列聲請人所有向保險公司以保單質借現金之日期、│││金額,並陳報若終止所有以其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後,分別可領回之解約金為何?(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6│提出聲請人「戶籍所在地」及「租屋處」之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其何以未居住於戶籍地址,反須與父親、兄│││長租屋同住?│├──┼────────────────────────┤│7│聲請人於聲請狀第5點就「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中,│││表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6,561元,惟與其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中,合計房屋租金、勞健保│││、生活費用、交通費、手機電話費後之數額1萬3,076元│││不同,請說明何者正確?如前者方屬正確,各該支出項│││目名稱、支出金額分別為何?又前開費用有何支出之必│││要?│├──┼────────────────────────┤│8│提出簡○○近5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其更生之清償方案為何?其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清償之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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