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3號聲請人臺南市麻豆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登 和非訟代理人 李佩珊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林德昌林德勝林德川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相對人林德昌、林德勝、林德川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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