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緣
陳奕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秀緣告訴被告陳奕中過失傷害案件;告訴人陳奕中告訴被告陳秀緣過失傷害案件;告訴人 許恆耀 告訴被告陳秀緣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陳秀緣、陳奕中均係觸犯刑法284第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秀緣撤回對被告陳奕中之告訴;告訴人陳奕中、許恆耀亦均撤回對被告陳秀緣之告訴,有本院
102年1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3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對被告等2人均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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