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19號聲請人新方海產批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湧勝 訴訟代理人 侯明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蒨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林彥妏 即孫│兆豐國際商業│101年6月15日│80,256元│DL0000000│││羊正店│銀行世貿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