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2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栩楓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796、22401、22822、29362號;移送併辦案號:(一審)同署111年度偵字第31199號、112年度偵字第1869號;(二審)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7916號、112年度偵字第1379、2481、3437、9124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9097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5205號;同署112年度偵字14451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20597、20598頁),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林栩楓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栩楓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之存摺、印鑑、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交與他人,可能幫助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亦可能因其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幫助他人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仍基於縱如此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中旬,在臺南市○○區某統一超商前,將其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簡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下簡稱臺灣企銀帳戶)存摺、金融卡、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不詳之「高小姐」使用,以此方式容任他人使用該等帳戶資料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均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取得本案國泰世華銀行、臺灣企銀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以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與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聯繫,佯以附表各編號「詐欺方法欄」所示之說詞,致附表所示各編號之被害人(共計25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匯款時間,各匯款如附表各編號「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錢至本案國泰世華銀行、臺灣企銀帳戶,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犯罪事實欄所示轉帳之方式,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內,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
二、案經附表所示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理由
壹、程序部分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本件當事人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56-159頁),且於本院審理時,經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認該些證據做成之過程、內容均具備任意性、合法性,其陳述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般供述證據之採證基本條件,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皆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林栩楓對於上述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供
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56、186、299-319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午○○、戌○○、丙○○、乙○○、壬○○、丁○○、許○○、龔○○、謝○○、劉○○、李○○、辰○○、未○○、酉○○、辛○○、申○○、丑○○、子○○、戊○○、癸○○、巳○○、庚○○、卯○○、己○○、甲○○證述之情節大致相同,並有【被害人午○○部分】午○○與暱稱「 富雄 客服No.168」、「Mia」、「Mandy馨凱基」、「Aileen婷婷範」(詐騙集團)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翻拍網路銀行交易頁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戌○○部分】戌○○與暱稱「富雄客服No.168」、「Mandy 林珈馨 」、「Mandy」(詐騙集團)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箕金匯投資顧問委任契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查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丙○○部分】丙○○與暱稱「Linda琪琪」、「富通-楊經理」(詐騙集團)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華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乙○○部分】乙○○與暱稱「Dora」、「安信在線客服No.116」)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與手機畫面翻拍照片、永夢投顧有限公司合作契約書、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壬○○部分】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 王淑枚 部分】丁○○與暱稱「財經特助-林珈馨」、「 蔣明鴻 」(詐騙集團)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許○○部分】許○○與暱稱「 李小璐 」、「機票客服」(詐騙集團)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龔○○】龔○○與詐騙集團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即時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謝○○部分】謝○○與暱稱「Mandy林珈馨」、「富雄客服N.168」(詐騙集團)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臺幣轉帳結果交易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被害人劉○○】劉○○與暱稱「Linda琪琪」(詐騙集團)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被害人李○○】李○○與暱稱「林珈馨股票」、「富雄客服No.168」(詐騙集團)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辰○○部分】辰○○與暱稱「~珈馨~」、「富雄客服No.168」(詐騙集團)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未○○部分】未○○與暱稱「Mandy林珈馨」、「富雄客服No.168」(詐騙集團)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酉○○部分】酉○○與暱稱「安信在線客服No.116」、「Dora」(詐騙集團)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郵政、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辛○○部分】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申○○部分】申○○與暱稱「Mandy林珈馨」、「富雄客服No.168」(詐騙集團)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永豐銀行匯款收執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丑○○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子○○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戊○○部分】戊○○與暱稱「Mandy(林珈馨)」、「富雄客服No.168」(詐騙集團)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戊○○之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癸○○部分】癸○○與暱稱「富雄客服No.168」(詐騙集團)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交易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巳○○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庚○○部分】庚○○與暱稱「富雄客服No.168」(詐騙集團)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擷取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沙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卯○○部分】卯○○與暱稱「 夢婷 」、「 葉啟超 」(詐騙集團)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暱稱「 高婷 」之臉書個人資料、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己○○部分】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甲○○部分】甲○○與暱稱「Mandy林珈馨」(詐騙集團)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告帳戶資料等】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7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22936號函暨檢附之被告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對帳單、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8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41662號函暨檢附之被告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資料、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8月3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53432號函暨檢附之被告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臺灣企銀國內作業中心111年8月15日忠法查字第1113857921號書函暨檢附之被告帳戶BOF臺幣存款交易明細•BOF臺幣存款交易明細、臺灣企銀國內作業中心111年9月14日111忠法查密字第CU79733號書函暨檢附之被告帳戶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臺灣企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表•開戶基本資料、臺灣企銀帳戶之BOF臺幣存款交易明細、開戶基本資料•BOF臺幣存款交易明細、被告手機簡訊畫面翻拍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會員資料、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8月3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53432號函暨檢附之被告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臺灣企銀善化分行111年9月28日善化字第1118202268號函暨檢附之被告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臺灣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9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63855號函暨檢附之被告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4月21日忠法執字第1129003509號函暨檢附之被告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等證據在卷可參,上述各情應堪認定。
㈡查:
1.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幫助犯之故意,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眾所周知,金融帳戶之申辦並無任何條件限制,任何人均可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且金融帳戶係銀行業者與特定個人約定金融交易之專屬識別,因申請帳戶時需提出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而與申請人間有一定的代表性或連結關係,一般情況多僅供自己使用,縱遇特殊情況而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或與實際使用人間有一定之親誼或信賴關係,始予提供。況從事財產犯罪之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以避免執法人員循線查緝,經常利用收購方式大量取得他人之金融帳戶,亦常以薪資轉帳、辦理貸款、質押借款等事由,使他人交付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確保犯罪所得免遭查獲,類此案件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亦屢經報章雜誌、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及電子網路再三披露,衡諸目前社會資訊之普及程度,一般人對上情均應知之甚詳,故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亦為一般生活認知所應有之認識。則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如匯入帳戶內之款項來源正當,大可自行申辦帳戶,苟其不以自己名義申辦帳戶取得款項,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不論名目是變賣、出租或出借,抑有無對價或報酬,更不管受告知之用途為何,對於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等節,當可預見。
2.本件被告既知其交付國泰世華銀行、臺灣企銀等二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金融卡密碼,及其依指示設立交付之上述二銀行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資料,目的係為讓真實「高小姐」為其「洗信用」,則其當知上述二帳戶將有來源不明資金出入,依被告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應可預見其將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高小姐」使用,將可能作為詐騙、洗錢之用。
3.由上述各情觀之,足認被告確可預見其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他人即可支配使用該帳戶,其帳戶極易淪為他人從事財產犯罪之工具,被告猶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付予身分不明之陌生人,顯然不顧提供金融帳戶之後果,乃牽涉涵括詐欺取財、洗錢在內之不法用途,且在無法獲悉、無從追索實際使用者之情況下,於交付帳戶當時無防果措施,亦再也無法制止助益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之遂行,造成掩飾、隱匿金流之結果,形成了犯罪循索查緝之阻礙。是以,本件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時,既能預見帳戶可能被不法份子用以當作詐欺取財犯罪之人頭帳戶,供被害人匯入款項後,提領該等款項之用,且在不法份子提領該等犯罪所得後,即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其所認知之不法,自包括詐欺取財與洗錢,其主觀上對於所提供之帳戶將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且幫助遮斷金流以阻隔查緝贓款流向等節有所認知,其能預見上情,猶交付上開帳戶予他人使用,容任所生之流弊與後果,洵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他人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暨所在之不確定故意。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罪證明確,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
6日生效施行,其中第16條第2項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與修正前僅「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相較,減刑之要件較為嚴格,並未更有利於被告,是本件比較新舊法後,應適用行為時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㈡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他人掩飾、隱匿財產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不確定故意,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經犯罪集團成員用以作為收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財物及洗錢之犯罪工具,其所為僅為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提供助力,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充其量僅足認定係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尚難遽認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分別對附表所
示被害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侵害數被害人法益,並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交付上述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帳戶資料之行為,造成附表編號5至25所示被害人受騙匯款之幫助詐欺、洗錢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編號5至25),但該些部分業經檢察官以附表編號5-25所示案號之移送併辦書移送併辦,該些移送併辦部分與經檢察官起訴之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範圍或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審理。
㈣刑之加重減輕
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審理時自白洗錢犯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參、撤銷改判之理由與量刑
一、原判決就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等犯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就與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被告對附表編號7-25所示被害人所犯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移送併辦,原審就此部分未及審酌,應有未當。檢察官上訴以原審未及審酌併辦之犯罪事實,其上訴應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二、量刑審酌被告可得而知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與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均具備強烈專有性、屬人性及隱私性,應以本人使用為原則,竟在未加查證而無從確定對方是否會用於不法用途之情形下,率將本案帳戶資料交與他人,經詐欺集團成員持以對附表所示告訴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製造金流斷點,致使檢警難以追查緝捕,自應受一定程度之刑事非難。兼衡附表所示被害人因本案遭詐騙而匯入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錢至被告提供之本案帳戶內,犯罪具相當之損害。復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之犯後態度,其於本院所陳○○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無子女,目前於加油站及超商供作,月收入在5萬元以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件犯行獲有犯罪所得,尚無從依法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朝文、郭文俐、蔡佩容移送併辦,檢察官蘇聖涵提起上訴,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新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轉帳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午○○【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796、22401、22822、29362號;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2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午○○介紹投資訊息,佯稱可操作股票獲利,使午○○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⑴111年6月29日15時16分許⑵111年6月30日14時9分許⑴4萬元⑵5萬元2戌○○【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796、22401、22822、29362號;戌○○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1日起,以電話與戌○○聯絡,詳稱係箕金匯投資顧問公司人員,並與戌○○設定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向戌○○佯稱可投資股票買賣獲利,使戌○○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同日轉帳至其他帳戶。111年6月23日9時5分許200萬元3丙○○【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1796、22401、22822、29362號;丙○○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4月8日起,以電話與丙○○聯絡,並與丙○○設定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向丙○○佯稱可投資操作股票獲利,使丙○○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臺灣企銀帳戶。111年7月1日10時59分許18萬9755元(尚未被提領)4乙○○【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796、22401、22822、29362號;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4日起,與乙○○設定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並自稱係永夢投顧有限公司員工,向乙○○佯稱可投資操作股票獲利,使乙○○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臺灣企銀帳戶。111年7月1日12時0分許26萬5000元(尚未被提領)5壬○○【111偵31199等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199號、112年度偵字第1869號;壬○○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中旬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壬○○聯絡,自稱係箕金匯投顧公司客服人員,佯稱可投資操作股票獲利,使壬○○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同日轉帳至其他帳戶。111年6月30日12時16分許60萬元6丁○○【111偵31199等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199號、112年度偵字第1869號;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1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丁○○佯稱可投資操作股票獲利,使丁○○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接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臺灣企銀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⑴111年6月28日8時46分許⑵111年6月28日8時47分許⑴10萬元⑵5萬元7許○○【111偵27916等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916號、112年度偵字第1379、2481、3437、9124號;許○○訴由 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1日起,以臉書網站及通訊軟體LINE結識許○○,佯稱:可協助旅行社購買機票云云,使許○○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接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簡單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⑴111年5月8日10時35分許⑵111年5月8日10時43分許⑴5萬元⑵4萬1200元8龔○○【111偵27916等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916號、112年度偵字第1379、2481、3437、9124號;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4月18日起,以廣告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結識龔○○,佯稱:可協助貸款云云,使龔○○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簡單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111年5月9日10時46分許3萬元9謝○○【111偵27916等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916號、112年度偵字第1379、2481、3437、9124號;謝○○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底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謝○○,並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謝○○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臺灣企銀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⑴111年6月24日9時14分許⑵111年6月29日9時1分許⑴15萬元⑵42萬1600元10劉○○【111偵27916等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916號、112年度偵字第1379、2481、3437、9124號;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4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劉○○,並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劉○○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臺灣企銀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111年6月30日15時33分許5萬元11李○○【111偵27916等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916號、112年度偵字第1379、2481、3437、9124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3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李○○,並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李○○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接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⑴111年6月28日9時8分許⑵111年6月30日12時14分許⑴10萬元⑵32萬元12辰○○【112偵9097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097號;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17日前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結識辰○○,並以傳送訊息之方式,向其佯稱:可加入群組,並會報名牌給會員,可依指示操作云云,使辰○○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ATM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111年6月27日13時23分許2萬4000元13未○○【112偵9097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097號;未○○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19日起,以傳送簡訊之方式結識未○○,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向其佯稱:可至富雄投資應用軟體進行註冊,並依該應用軟體操作獲利云云,使未○○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接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臺灣企銀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⑴111年6月28日8時43分許⑵111年6月29日8時55分許⑶111年7月1日9時6分許(原誤載為9分)⑷111年7月1日9時8分許(原漏未記載)⑴5萬元(原誤載為2萬元)⑵2萬元(原誤載為5萬元)⑶5萬元⑷5萬元(原漏未記載)14酉○○【112偵15205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205號;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13日起,以傳送簡訊之方式結識酉○○,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使酉○○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以ATM轉帳、臨櫃匯款方式,接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臺灣企銀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⑴111年7月1日9時38分許⑵111年7月1日9時49分許⑶111年7月1日9時53分許⑷111年7月1日10時2分許⑴3萬元⑵3萬元⑶3萬元⑷5萬645元15辛○○【112偵14451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451號;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5日起,以傳送簡訊之方式結識辛○○,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使辛○○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111年6月27日13時21分許4萬元16申○○【112偵14451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451號;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下旬起,以臉書網站結識申○○,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使申○○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111年6月27日13時27分許20萬元17丑○○【112偵14451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451號;丑○○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丑○○,並以傳送訊息之方式,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使丑○○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111年6月27日14時26分許5萬元18子○○【112偵14451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451號;子○○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底,以傳送簡訊之方式結識子○○,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使子○○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111年6月28日9時14分許30萬元19戊○○【112偵14451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451號;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3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戊○○,並以傳送訊息之方式,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使戊○○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111年6月30日13時58分許6萬元20癸○○【112偵14451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451號;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1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癸○○,並以傳送訊息之方式,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使癸○○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111年6月30日12時48分許10萬元21巳○○【112偵20597、20598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597、20598號;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20日起,傳送簡訊予巳○○誆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巳○○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臺灣企銀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⑴111年6月23日9時53分許⑵111年6月23日9時55分許⑶111年6月23日9時58分許⑷111年6月29日8時52分許⑸111年6月29日12時48分許⑴1萬元⑵1萬元⑶1萬元⑷1萬元⑸1萬元22庚○○【112偵20597、20598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597、20598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2日起,以臉書暱稱「林珈馨」、通訊軟體LINE暱稱「富雄客服NO.168」向庚○○誆稱投資云云,使庚○○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臺灣企銀帳戶。⑴111年6月23日9時33分許⑵111年6月28日9時4分許⑴5萬元⑵5萬元23卯○○【112偵20597、20598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597、20598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起,以臉書暱稱「高婷」、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婷」向卯○○誆稱投資云云,使卯○○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臺灣企銀帳戶。⑴111年6月28日11時27分許⑵111年6月29日13時24分許⑴1萬8888元⑵2萬元24己○○【112偵20597、20598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597、20598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己○○誆稱可利用「富雄投資」APP投資云云,使己○○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臺灣企銀帳戶。111年6月30日8時55分10萬元25甲○○【112偵20597、20598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597、20598號;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該署偵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初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珈馨」、「 謝啟祥 」向甲○○誆稱可利用「富雄投資」APP投資云云,使甲○○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ATM轉帳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林栩楓所開立之上開臺灣企銀帳戶。⑴111年6月28日20時0分許⑵111年6月29日11時49分許⑶111年6月30日13時15分許⑴3萬元⑵2萬元⑶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