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46號原告 趙依誠 被告 潘秋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4號、112年度金簡字第2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