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交簡字第14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