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569號聲請人 范雅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戴嘉龍 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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