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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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人 王淑雅 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 法扶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對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彥勲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61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1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4,610元】,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2年2月23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請翔實說明債權人清冊中關於中租迪和公司248,090元「購買機車貸款」之債權,是否確定無擔保或優先權、購買機車係購買何種機車、為何需貸款40萬元以上、機車目前所有權人、機車行照登記名義人、有無將該機車設定擔保等相關資料。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六、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保險投保紀錄,並請說明現存保單若解約可領回多少金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提出聲請人、應受扶養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之影本、應受扶養人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並自上開資料中能得知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有無受扶養之必要(無謀生能力),及上開人等近兩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消債更 字第 10 號裁定(112.03.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消債調 字第 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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