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告 李宗賢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複代理人 羅綮翊 被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林德華
劉進財 林鼎泰 吳宇祺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7,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