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36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寶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雅涵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