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 吳蕙如吳思溫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人聲請更正,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姓名「吳蕙如」之記載,應更正為「吳蕙如即吳思溫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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