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9號聲請人 許添晉 相對人 蔡怡純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參照)。次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同法第11條第3項亦有明文。末按執票人欲對於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依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規定應於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始得為之。
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本票,其發票日經塗改而未簽名蓋章,應以塗改前日期為準,惟其中年份部分無法辨識塗改前之發票年份,揆諸前揭說明,附表二編號1之本票應屬無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本票,聲請人係於到期日前即民國106年12月29日案件即繫屬本院,是以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本票,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附表二編號3至13所示之本票,顯未到期,執票人尚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即不能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故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一:107年度司票字第4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民國)│(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號│││(民國)││├─┼───────┼─────┼───────┼────┤│1│103年5月17日│8,500元│104年4月6日│0000000│├─┼───────┼─────┼───────┼────┤│2│103年1月2日│7,000元│103年7月6日│0000000│├─┼───────┼─────┼───────┼────┤│3│103年3月1日│8,000元│103年11月6日│0000000│├─┼───────┼─────┼───────┼────┤│4│103年3月17日│8,000元│103年12月6日│0000000│├─┼───────┼─────┼───────┼────┤│5│103年1月12日│7,000元│103年8月6日│0000000│├─┼───────┼─────┼───────┼────┤│6│103年2月23日│7,000元│103年10月6日│0000000│├─┼───────┼─────┼───────┼────┤│7│103年2月5日│7,000元│103年9月6日│0000000│├─┼───────┼─────┼───────┼────┤│8│103年8月15日│7,500元│104年12月6日│0000000│├─┼───────┼─────┼───────┼────┤│9│102年4月10日│10,000元│102年4月10日│463525│├─┼───────┼─────┼───────┼────┤│10│103年2月10日│10,000元│103年2月10日│463536│├─┼───────┼─────┼───────┼────┤│11│100年1月5日│80,000元│103年8月18日│463549│├─┼───────┼─────┼───────┼────┤│12│100年3月1日│58,000元│103年6月20日│463540│├─┼───────┼─────┼───────┼────┤│13│103年6月7日│10,000元│104年6月6日│0000000│├─┼───────┼─────┼───────┼────┤│14│103年7月10日│7,500元│104年9月6日│0000000│├─┼───────┼─────┼───────┼────┤│15│103年4月7日│8,000元│104年1月6日│0000000│├─┼───────┼─────┼───────┼────┤│16│103年5月3日│8,500元│104年3月6日│0000000│├─┼───────┼─────┼───────┼────┤│17│103年11月13日│7,500元│105年7月6日│0000000│├─┼───────┼─────┼───────┼────┤│18│103年11月28日│7,500元│105年8月6日│0000000│├─┼───────┼─────┼───────┼────┤│19│103年6月29日│7,500元│104年8月6日│0000000│├─┼───────┼─────┼───────┼────┤│20│103年8月3日│7,500元│104年11月6日│0000000│├─┼───────┼─────┼───────┼────┤│21│103年10月5日│7,500元│105年4月6日│0000000│├─┼───────┼─────┼───────┼────┤│22│103年10月19日│7,500元│105年5月6日│0000000│├─┼───────┼─────┼───────┼────┤│23│103年10月30日│7,500元│105年6月6日│0000000│├─┼───────┼─────┼───────┼────┤│24│103年9月12日│15,000元│105年2月6日│0000000│├─┼───────┼─────┼───────┼────┤│25│103年8月31日│15,000元│105年1月6日│0000000│├─┼───────┼─────┼───────┼────┤│26│103年7月27日│13,000元│104年10月6日│0000000│├─┼───────┼─────┼───────┼────┤│27│103年6月20日│10,000元│104年7月6日│0000000│├─┼───────┼─────┼───────┼────┤│28│103年5月31日│10,000元│104年5月6日│0000000│├─┼───────┼─────┼───────┼────┤│29│104年5月26日│8,000元│106年5月6日│0000000│├─┼───────┼─────┼───────┼────┤│30│104年5月11日│8,000元│106年4月6日│0000000│├─┼───────┼─────┼───────┼────┤│31│104年4月20日│8,000元│106年3月6日│0000000│├─┼───────┼─────┼───────┼────┤│32│104年1月22日│7,500元│105年11月6日│0000000│├─┼───────┼─────┼───────┼────┤│33│103年12月15日│7,500元│105年9月6日│0000000│├─┼───────┼─────┼───────┼────┤│34│104年2月14日│7,500元│105年12月6日│0000000│├─┼───────┼─────┼───────┼────┤│35│103年12月30日│7,500元│105年10月6日│0000000│├─┼───────┼─────┼───────┼────┤│36│103年9月28日│7,500元│105年3月6日│0000000│├─┼───────┼─────┼───────┼────┤│37│104年3月24日│7,000元│106年2月6日│0000000│├─┼───────┼─────┼───────┼────┤│38│104年6月17日│7,000元│106年6月6日│0000000│├─┼───────┼─────┼───────┼────┤│39│104年8月15日│7,500元│106年10月6日│0000000│├─┼───────┼─────┼───────┼────┤│40│104年7月29日│7,500元│106年9月6日│0000000│├─┼───────┼─────┼───────┼────┤│41│104年8月27日│7,500元│106年11月6日│0000000│├─┼───────┼─────┼───────┼────┤│42│104年9月3日│7,500元│106年12月6日│0000000│├─┼───────┼─────┼───────┼────┤│43│104年6月30日│7,500元│106年7月6日│0000000│└─┴───────┴─────┴───────┴────┘┌──────────────────────────┐│附表二:107年度司票字第49號│├─┬───────┬────┬──────┬────┤│編│發票日(民│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號│國)│(新台幣)│(民國)││├─┼───────┼────┼──────┼────┤│1│無法辨識│7,000元│106年1月6日│0000000│├─┼───────┼────┼──────┼────┤│2│104年9月20日│7,500元│107年1月6日│0000000│├─┼───────┼────┼──────┼────┤│3│105年3月25日│8,000元│107年12月6日│545269│├─┼───────┼────┼──────┼────┤│4│104年11月28日│10,000元│107年5月6日│0000000│├─┼───────┼────┼──────┼────┤│5│104年11月11日│10,000元│107年4月6日│0000000│├─┼───────┼────┼──────┼────┤│6│104年12月4日│10,000元│107年6月6日│0000000│├─┼───────┼────┼──────┼────┤│7│104年10月25日│10,000元│107年3月6日│0000000│├─┼───────┼────┼──────┼────┤│8│104年10月8日│7,500元│107年2月6日│0000000│├─┼───────┼────┼──────┼────┤│9│104年12月22日│8,500元│107年7月6日│0000000│├─┼───────┼────┼──────┼────┤│10│105年1月14日│8,500元│107年9月6日│545266│├─┼───────┼────┼──────┼────┤│11│105年2月19日│8,000元│107年11月6日│545268│├─┼───────┼────┼──────┼────┤│12│105年1月27日│8,500元│107年10月6日│545267│├─┼───────┼────┼──────┼────┤│13│104年12月31日│8,500元│107年8月6日│545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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