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 林建來千興五金實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柏群白文立林挺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瓊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