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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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 陳瑞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順忠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明確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修復費用、估價單等),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紀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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