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容正 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上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容正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皇清~g2;附表: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㈡狀附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交通、通訊、管理費用、雜支等項││支出之原因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㈣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㈤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6月起至107年6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200元。│├───────────────────────────┤│㈦自105年6月5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㈧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㈨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5年6月5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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