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8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八九六號
聲請人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五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F0~T32┌──────────────────────────────────────────────────────────────────┐│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五九二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金車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公館分行│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八十九年四月七日│肆萬叁仟零伍拾貳│五八八九二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