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84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複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
何家怡 律師被告台北市○○○○○道場法定代理人 施能基 被告 余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