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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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黃文字
謝芳珍 被告 林嘉雄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訴字第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起訴狀(後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嘉雄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林嘉雄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鄭光婷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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