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781號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123,4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44,567元│99年6月3日起至│百分之20││1││清償日止││├─┼─────────┼──────────┼──────┤││75,202元│99年6月3日起至│百分之20││2││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