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慧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東煒 、 陳慧玲 、 陳慧潔 、 陳慧篷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次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72號民事裁定、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是上訴人即原告主張分割被繼承人 陳清富 及 陳賴梅玉 之遺產範圍及起訴日之價值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本件遺產總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57,039元(18,105,332+7,751,707=25,857,039),而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上訴人即原告陳慧美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上訴人之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為5分之1,是以,上訴人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經核為5,171,408元(計算式:25,857,039×1/5=5,171,408,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42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張家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區衿綾附表一:被繼承人陳清富之遺產編號種類遺產內容權利範圍/價值價值(新臺幣)1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1分之117,061,000元2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1分之1337,440元3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1分之1652,650元4建物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坐落編號1土地)1分之140,300元5現金美金173元(起訴日匯率:29.5)5,104元6現金日圓4萬1000元(起訴日匯率:0.2079)8,524元7現金新加坡幣15元(起訴日匯率:20.91)314元共計18,105,332元說明:㈠關於第一審裁判費部分,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調字第683號民事裁定,核被繼承人陳清富之遺產價值為18,091,390元,先予敘明。㈡然於112年10月1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增列上開編號5至編號7共三項外幣現金為被繼承人陳清富之遺產範圍,是應將編號5至編號7於本件起訴日(按起訴日為111年7月19日)之價值併入計算,而編號5之美金173元,折合新臺幣5,104元(計算式:173×29.5=5,104,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6之日圓41,000元,折合新臺幣8,524元(計算式:41,000×0.2079=8,524,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7之新加坡幣15元,折合新臺幣314元(計算式:15×20.91=314,元以下四捨五入)。㈢綜上,被繼承人陳清富之上開遺產於起訴日之價值共計為18,105,332元。附表二:被繼承人陳賴梅玉之遺產編號種類遺產內容權利範圍/價值/股數/重量價值(新臺幣)1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4分之16,350,243元2建物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建物,坐落編號1土地)1分之159,900元3股票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757股暨其孳息150,490元4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原告誤載為000000000)17,014元暨其孳息17,014元5存款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6元暨其孳息6元6存款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351,435元暨其孳息303,277元7悠遊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悠遊卡餘額(卡號:0000000000)743元743元8黃金黃金13兩3錢824,434元9現金衛生局護理之家住宿補助款45,600元45,600元共計7,751,707元說明:㈠關於第一審裁判費部分,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調字第683號民事裁定,核被繼承人陳賴梅玉之遺產價值為7,906,107元,先予敘明。㈡然查,上開編號9原為被繼承人陳賴梅玉對被上訴人陳東煒於96年10月16日之消費借貸債權,嗣經上訴人變更為「衛生局護理之家住宿補助款」,價值為45,600元,故被繼承人陳賴梅玉之遺產範圍價值應變更為7,751,707元。附表三:被繼承人陳清富、陳賴梅玉之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陳慧美5分之12陳東煒5分之13陳慧玲5分之14陳慧潔5分之15陳慧篷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