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63號原告 王淑英 被告 王淳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5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徐美麗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心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