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1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潮州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周品全 上列聲請人與 鍾吳分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或其他釋明文件,俾利本院審查申請狀「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欄,前段所主張之「原應繳15711元、滯納金2137元」及後段「應繳滯納金2357元」,各項金額之計算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