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57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邱漢仁 債務人醫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青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伍仟肆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持有債務人醫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支票二張,付款行聯邦商業銀行南台南分行第000000000號帳戶,發票日期102年5月15日,面額新臺幣989,460元(票號0000000號)、發票日期102年6月30日,面額新臺幣1,176,000元(票號0000000號),於民國102年5月15日及102年7月1日提示,竟被以存款不足理由退票,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
(二)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支票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957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醫捷生物科│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989460│技股份有限│5月15日起│││││元│公司││││├──┼───┼─────┼──────┼──────┼───────┤│002│新臺幣│醫捷生物科│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117600│技股份有限│7月01日起│││││0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