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04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驊庭選任辯護人楊岱樺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6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驊庭係址設新北市○○區○○路○○○○○號童話世紀公寓大廈(下稱童話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第6屆主任委員,任期自民國103年12月1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止,告訴人 陳文凱 則係童話社區管委會第
7屆主任委員,被告明知童話社區內之監視器為社區之公共設備,該社區之住戶均可向管委會申請調閱監視器畫面,緣告訴人前因遭他人在童話社區內張貼涉有妨害名譽之文宣,而於104年11月27日14時44分許,前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對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提出告訴後,警方即以電話向被告詢問上開監視器畫面調閱事宜,惟經被告拒絕後,被告竟於104年11月28日2時40分許,前往硬碟內存有上開監視器畫面之電腦主機所在之上址管委會主控室,並將其因擔任主任委員而知悉之監視器密碼輸入電腦主機後,無故以格式化方式刪除硬碟內所儲存104年11月28日3時9分33秒許前之所有監視器畫面電磁紀錄,致告訴人嗣後無法調閱案發當時之監視器畫面,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嗣因告訴人於同年月30日獲管委會許可調閱監視器畫面時,發現
104年11月28日3時9分33秒許前之監視器畫面均已不復存在,管委會旋即調閱案發後之監視器畫面,並查閱由負責執行童話社區管理事務之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人員鄭俊廷職務上所製作之警衛值勤日報表,另委託址設臺北市○○○路○段○○○巷○○弄○○號之全佑安全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對電腦主機進行檢測,確認監視器畫面係遭人為刪除,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107年1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存卷可考(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42號卷第159頁至第160頁、第161頁),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許菁樺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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