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 許志源 原告與被告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薪資1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610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6,6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60元(計算式:7,270元-610元-500元=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孝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