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22號聲請人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相對人 王珮芬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3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年度司裁全字第五一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券貳張(號碼:D094711、D094712)、伍拾萬元券壹張(號碼:C027351),金額共計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准予變換為同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06條規定自明。
二、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250萬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核與本院
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1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