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勞小字第10號原告 吳志偉 被告 張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4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劉婉玉附錄:
一、勞動事件法第15條: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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