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桃簡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出生年月日欄所載「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