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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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孜燁選任辯護人黃絢良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理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顏孜燁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惟被告經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在偵查中、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趙耘寧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傳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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