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3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賀傑┌───────────────────────────────────────────────────────┐│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97年4月30日│47,300元│0000000│││││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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