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執聲沒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700578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影本3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影本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4月30日甲○慎寅98執5863字第45652號函影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5月4日甲○慎寅98執5863字第46362號函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6月18日士檢清執丙98執助548字第18825號函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至於檢察官未對被告之戶籍地址即臺北縣○○鎮○○路○○○號(即臺北縣淡水鎮戶政事務所)為傳喚、拘提,然依首揭說明,本件已就被告先前 陳明 之地址為送達,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其戶籍地址雖遭遷移至戶政事務所,此乃行政作業之處置,非被告有將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並設定住所於該址之意思,亦不影響本件傳拘程序之適法性及被告迄今仍逃匿中之認定,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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