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13號原告 林余西 訴訟代理人 林乾燦 被告 陳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23,603元(計算式:
26,200×554.89+985,485=15,523,60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