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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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曾綉娟 原告 曾問魁 原告陳珠被告 顏振祥 選任辯護人 楊珮如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3年度勞安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淑勤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