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恢復土地買賣契約之有效性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 林子助 被告 何仙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恢復土地買賣契約之有效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恢復土地買賣契約之有效性,計有私有土地買賣價金新台幣1,926,000元,國有土地權利讓渡金新台幣1,200,000元,二者合計為新臺幣3,12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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