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美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2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美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美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41號判決及101年度台非字第68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是如附表所示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查,另受刑人如附表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則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上開16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號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揆諸上開大法官會議釋字,應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初某日16時│103年2月間某日│103年3月間某日│││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4186│署103年度偵字第4186│署103年度偵字第4186│││、6593號│、6593號│、659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3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3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23日│104年4月23日│104年4月23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827│104年度台上字第2827│104年度台上字第2827││判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17日│104年9月17日│104年9月17日│├───┴────┼──────────┼──────────┼──────────┤││││││備註│││││││││└────────┴──────────┴──────────┴──────────┘┌────────┬──────────┬──────────┬──────────┐│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7日│103年4月12日│103年4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4186│署103年度偵字第4186│署103年度偵字第4186│││、6593號│6593號│、659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3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3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23日│104年4月23日│104年4月23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827│104年度台上字第2827│104年度台上字第2827││判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17日│104年9月17日│104年9月17日│├───┴────┼──────────┼──────────┼──────────┤││││││備註│││││││││└────────┴──────────┴──────────┴──────────┘┌────────┬──────────┬──────────┬──────────┐│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30日│103年5月12日│102年1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4186│署103年度偵字第4186│署103年度偵字第4186│││、6593號│、6593號│、659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3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3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23日│104年4月23日│104年4月23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827│104年度台上字第2827│104年度台上字第2827││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9月17日│104年9月17日│104年9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11│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轉讓禁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9月15日│104年7月間某日│104年7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50│署104年度偵字第6307│署104年度偵字第6307│││5號│、7068號│、7068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593│104年度訴字第656號│104年度訴字第656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8日│105年5月12日│105年5月12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593│104年度訴字第656號│104年度訴字第656號││判決││號││││├────┼──────────┼──────────┼──────────┤││判決│104年12月28日│105年6月3日│105年6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9日│104年8月間某日│104年8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6307│署104年度偵字第6307│署104年度偵字第6307│││、7068號│、7068號│、7068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56號│104年度訴字第656號│104年度訴字第6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12日│105年5月12日│105年5月12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56號│104年度訴字第656號│104年度訴字第656號││判決││││││├────┼──────────┼──────────┼──────────┤││判決│105年6月3日│105年6月3日│105年6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6│││├────────┼──────────┼──────────┼──────────┤││││││罪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6307│││││、7068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12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56號││││判決││││││├────┼──────────┼──────────┼──────────┤││判決│105年6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