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添祿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添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添祿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6年,於民國98年4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於97年間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重訴緝字第8號判處有期徒刑16年,歷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45號判決、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888號判決均上訴駁回確定。嗣於98年4月21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7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3年7月13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13年1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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