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曹又霖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補正事項: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5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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