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國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國隆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國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
三、查受刑人曾國隆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受宣告【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7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0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基簡字第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14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且分別確定在案。嗣【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經基隆地院112年度聲字第9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上開定應執行刑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宣告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3—5所示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宣告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故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宣告刑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一般洗錢罪、【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均為偽造文書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詐欺取財罪,可見除【附表】編號3、5外,其餘各罪之罪質、犯罪態樣、侵害法益種類均屬相似;兼衡【附表】編號1—4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集中於民國110年10月至同年00月間,而【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為000年0月間,各罪之時間間隔不長;另【附表】編號1─4所示宣告刑曾經法院定過執行刑;暨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之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五、末查,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限期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事件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收受函文後,具狀回稱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9頁),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附表:受刑人曾國隆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仟元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000年00月間起至110年10月3日止000年00月間起至110年10月3日止110年1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89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89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5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70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708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062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8日112年1月18日112年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70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708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06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13日112年3月13日112年3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3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士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467號編號1—3經士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8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士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713號)編號1—4經基隆地院112年度聲字第9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5日至110年12月3日111年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9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4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基簡字第326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426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5日112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基簡字第326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42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30日113年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66號(編號1—4經基隆地院112年度聲字第9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