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00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債權人 黃弘住 台北北門○○○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文海 間給付代墊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固請求對債務人名下所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予以強制執行,惟未檢附上開不動產土地登記謄本,此經本院函命聲請人限期補正,俾利本院確認上開執行標的之權利範圍、土地面積等事項以續行辦理囑託查封登記,惟聲請人先後收受補正通知,猶未遵期補正之,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洵堪予認。綜核前情,本院審酌聲請人迄未陳明有何不能執行之原因,顯係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依首開規定,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桃園市○○區○○段地號